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丰润区宏伟钢铁有限公司 唐山德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00元,减半收取32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