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国通电子有限公司 唐山市启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国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5871878.2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5871878.2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14元,由被告广州国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