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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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崇礼区通和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崇礼区通和矿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崇礼区通和矿业有限公司、崇礼区通和矿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