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秀山红星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博顺物流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秀山县民全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止2020年10月9日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28732.98元、罚息895479.27元、复利114787.37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328732.98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再上浮150%计算); 二、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位于XX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X号、XXX号、XXX号)、XXX、XXX、XXXX(房地产权证号为XXX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X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市秀山红星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顺物流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4.8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