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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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8250000元,利息1244240.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40000元。 三、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20元,由被告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四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8-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