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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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南京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8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31日前的利息为12619489.40元,此后的利息以4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84%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计算到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江苏华丰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中的755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中的504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南京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31日利息为3193972.60元,此后的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为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 五、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江苏华丰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1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4618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全部预交本院,故七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