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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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常诚车灯有限公司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安徽常诚车灯有限公司 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常诚车业江苏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上海常诚车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30212500元,利息688911.31元,合计30901411.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其后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779550元。 三、被告常诚车业江苏有限公司、安徽常诚车灯有限公司、上海常诚车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自有设备(见抵押物清单)及被告丹阳市常诚车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土地(丹房权证新桥字第××号,丹国用(2011)第03268号)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8105531.65元和6106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常诚车业江苏有限公司、丹阳市常诚车灯有限公司、安徽常诚车灯有限公司、上海常诚车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5804元,由被告常诚车业江苏有限公司、丹阳市常诚车灯有限公司、安徽常诚车灯有限公司、上海常诚车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九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