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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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3791.17元。原告***在获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200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7670.1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7670.18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费、住院补贴41320.00元。 五、被告薛永芳、侯占英、于某1、于静、***在继承于彦辉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7598.29元。 上述一至五项,各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482.00元,减半收取2241.00元,由被告薛永芳、侯占英、于某1、于静、***负担1120.50元,被告***负担403.38元,被告***负担358.56元,被告***负担358.56元。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