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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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宁恒物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179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仲武。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上海宁恒物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立克。 被执行人: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忠诚。 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8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宁恒物贸有限公司、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宏伟 |
裁判日期 | 2018-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