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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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宁恒物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鹿城禾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3003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以本金39300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39300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则拍卖、变卖被告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第闸字(2015)第005268号,建筑面积:223.25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温州鹿城禾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鹿城禾本高保字(2015)第500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3042780元为限。 四、被告上海宁恒物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鹿城禾本高保字(2015)第500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000万元为限。 五、被告上海宁恒物贸有限公司、***、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温州鹿城禾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16元,由原告温州鹿城禾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上海宁恒物贸有限公司、***、上海徕锦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