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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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金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综合企业城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龙岗区平湖综合企业城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综合企业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1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900元(暂计至2017年2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5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综合企业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综合企业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941元,由原告承担113549元,被告承担1739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173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