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乔丹(中国)有限公司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晋江麦克鞋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立即停止侵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第30288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5000元;

三、驳回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元、***负担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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