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9.36‰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20.81元,罚息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4.0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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