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
龙口玛钢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特4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新利,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海,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住***。

负责人:姜华庆,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口玛钢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住***。

法定代表人:徐久敏,系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龙口玛钢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遂通知仲裁庭在2019年6月30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9年6月21日开始重新仲裁。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素华

人民陪审员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迟荣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仪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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