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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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0012.46元、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垃圾清运费288元,共计10500.46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