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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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3728232.77元及利息(利息以3728232.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150元、司法鉴定费48467元,共计94617元,由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青山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2897元,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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