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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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6500元,数额共计108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5.6元,减半收取1447.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