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车交汇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 广州银赞车生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广州银赞车生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银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银赞车生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银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编号:JLSY201801090007)于2020年7月9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银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银赞车生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以2885元/月的标准,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返回车辆止,租金总额以37505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