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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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合同》;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粤A×××**车辆(车辆识别号为LVBV3JBB89E483242,发动机号为01720251)所有人为被告***的过户手续,所需办理过户的手续费用由双方按规定负担; 三、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19-2020年的管理费4400元(每年2200元,两年合计4400元)、年审费800元(每年400元,两年合计800元)、季审费1600元(每年两次,每次400元,两年合计1600元)、2018年11月6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5日24时止的保险费4210.5元及2018年1月至12月的车船税38元合计4248.5元,合共11048.5元; 四、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248.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负担8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