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博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博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7月12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博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200元及逾期利息(2019年8月逾期利息以当月欠付本金2200元为基数、2019年9月起以当月欠付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欠缴当月最后一天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每期逾期利息均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自2020年7月13日起,被告***应以本金70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博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广州博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6元,被告***负担1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