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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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物业服务费4852.51元、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垃圾清运费168元,共计5020.51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