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济宁达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济宁达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231102.39元; 二、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济宁达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15.55元; 三、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济宁达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0元减半收取7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