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其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借款本金208,597.96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2月8日的利息4,643.27元,罚息123.29元。,并按双方2016年06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741201610035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息方式,以借款本金208,597.96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2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第一项判决内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由被告***、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