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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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犁广德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伊犁广德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48.56元; 二、被告***向原告伊犁广德塑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自2012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20596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自2015年6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352.56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伊犁广德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