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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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5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 二、被告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33万元; 三、被告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已付房款3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发布的贷款利率为标准,从最后一笔款交付时间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费(以已付房款3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发布的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从最后一笔款交付时间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已依法减半收取的诉讼费6980.00元,由被告贵州龙里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