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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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治区分行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5829.46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