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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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通汇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通汇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46000元,支付自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2日的利息3211729.2元,合计人民币6157729.2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3日至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2946000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1.6%计算); 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6928元,由被告内蒙古通汇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负担54375元,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