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项387651.3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实欠代偿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14.76元(已由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7114.7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711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