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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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7月2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2019年7月3日签订的《玫瑰园20期·南湖世家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金60,997元; 三、驳回原告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元,由原告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