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7月2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2019年7月3日签订的《玫瑰园20期·南湖世家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金60,997元;

三、驳回原告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元,由原告眉山大地龙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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