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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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泽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艾迪威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宁县竹海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泽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759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2759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泽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2元,减半收取计19751元,由原告四川泽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81元,被告长宁县竹海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7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