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20631330元及利息(以206313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以保证金2181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为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2020年4月1日止)。

三、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全保险费13818.49元;

四、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26084元及未支付担保费而产生的违约金(以62608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81.0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以普通程序收费),以简易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91290.51元,共计96290.51元,由原告负担11012.87元,由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277.64元(其中82332.3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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