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止按月利率9.8958‰计算,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8437‰计算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止按月利率9.8958‰计算,从2018年9月19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8437‰计算,已经给付的利息4008.94元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保全费525元,合计1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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