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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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按年利率6%计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支付履行;款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账号:200*************47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立案时原告***已先行预交受理费275元,本判决生效后凭据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