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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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 二、宜宾东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自贡志城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3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自贡志城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宜宾东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自贡志城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88元,由自贡志城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宜宾东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