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东信用社
巴彦县永壮型材经销有限公司
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巴彦县永壮型材经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张耀宗所有的位于巴彦县龙庙镇双兴村李彬屯(产权证号:巴房权证龙庙镇字第××号,档案号8-7-565,面积3069.70平方米)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

二、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开户于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东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4×××13以冻结,冻结金额满800000.00元时止,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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