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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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召宾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再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5519.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7.51元,原告负担106.11元,被告南召宾馆负担2941.40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南召宾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