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82.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理赔款直接赔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490009895512号账户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2
发布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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