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82.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理赔款直接赔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490009895512号账户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