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救助决定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鲁0921司救执31号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研究,现已办理终结。

***申请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刘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91578.98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申请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刘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91578.98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之前未申请过救助。提交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的证明及执行人员提交的同意给予申请人救助的相关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本院决定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救助***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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