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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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源沣达化工有限公司 广饶源盛达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饶源沣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03月25日起至2020年0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自2020年0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85%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广饶源沣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