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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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靖江市新万国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给付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货款219957.36元及该款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靖江市新万国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132(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鹏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1118元,由靖江市新万国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014元。反诉费2900元(靖江市新万国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靖江市新万国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