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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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33422.63元(不含垫付款10000元),其中给付原告***318014.82元(汇入***在浦发银行的卡中,账号:62×××33),返还被告***9640元(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卡中,账号:62×××74),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767.81元(通过银行履行,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鉴定费4223元,合计7428元,由原告***负担1688元,被告***负担5740元(已从垫付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