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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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62404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分别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以1740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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