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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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宝杰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宝应县兴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四季馨家纺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江苏大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宝应县兴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0元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江苏大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宝杰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四季馨家纺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建炜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宝应县兴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0元,减半收取为17680元,由被告建炜家纺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兴宜投资管理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建炜家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宜投资管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36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