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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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顺风耳通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天全县全盛电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全县全盛电杆有限公司通讯电杆、地锚欠、地锚欠款计人民币788530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一年至五年期基准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的7月31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69元,由原告负担1969元,被告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