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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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江县宏安建筑劳务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献县佰恒建筑器材租赁站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