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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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乔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江乔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7740元(含质量保证金);第三人威远县××镇××在未付工程款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江乔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连带负担;各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