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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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借款26万元、支付利息54028.35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