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股份转让款及矿山设备材料款合计3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为323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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