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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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2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清结。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6975.5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520元外,下余106455.59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清结。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1元,减半收取2610.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并预交上诉费5221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