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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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46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